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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未交增值税的分录举例?离职赔偿金计入当月工资扣税?-环球动态

2023-06-28 16:47:03 来源:环球金融网

转出未交增值税的分录举例?

①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②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为130万元,

则月末不需编制会计分录,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l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③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已交税金30万元(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

④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已交税金3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

离职赔偿金计入当月工资扣税?

答:1、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例如:北京市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3倍就是:188031元,经济补偿金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法律依据如下: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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